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资料目录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0.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11.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12.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2.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2) 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12.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资料目录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8.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9.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10.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2.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3.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4.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15.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16.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6.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6.1.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16.1.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16.1.3.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16.1.4.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16.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